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20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 、法人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職業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訓練單位或參訓學員予以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