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