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之貸款,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運用勞工 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本辦法所稱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指於貸款契約期間內未依約定還本繳息 、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或遇有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者。 本貸款得由保險人委託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