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 業保險手續者,應由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將勞工姓名、性別 、年齡、籍貫及住址,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 前項勞工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十五日內 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