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