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 3 條
公共服務工作之項目如下:
一、公共資訊服務及資料庫之建置。
二、造林、護林。
三、農情資訊之收集調查及相關業務之查核。
四、公共工程設施安全之檢視。
五、活絡原住民部落、辦理各項照顧服務等事項。
六、河川及水庫之管理。
七、產業之輔導。
八、觀光景點之整治。
九、觀光旅遊資訊國際化系統之建置。
十、環境美化及資源回收。
十一、公共設施之維修。
十二、公共安全之維護。
十三、照顧服務。
十四、治安協助及交通維護。
十五、社區防災之服務。
十六、防疫實施之協助。
十七、就業服務。
十八、外國人工作之管理。
十九、社區總體營造及文化館之經營管理。
二十、其他有助促進就業及改善社會生活品質之工作。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