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29
法規名稱:
廢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就業促進相關機關 (構) 或團體辦理推介失業勞工就 業。 第二條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 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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