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強制隔離期間薪資補償及生活扶助要點 (民國 9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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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點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符合下列情事,經確認未感染嚴重急性呼
    吸道症候群者,得發給薪資補償:                              
 (一)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居家隔離、
      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                                      
 (二) 強制隔離期間未違反隔離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