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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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職安法或勞檢法罰鍰處分之繳納期限為送達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原處分機關應參考格式
    二擬具罰鍰催繳通知書稿催繳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