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下列所定項目應採網路傳輸方
式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僱許可辦法)第七條第
一項規定所公告之項目。
二、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國技術人力辦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另定之項目。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由
資訊網路查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營事業已開具證明文件者,得免附
。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