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第 3 條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聘僱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公告之項目,應採網
路傳輸方式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由
資訊網路查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營事業已開具證明文件者,得免附
。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