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36
法規名稱:
職業病診療醫師領取及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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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業病診療醫師得填寫「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領用表」通知勞工保 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發給。所領職業病門診單如不敷使用時,得 以電話或傳真通知勞保局補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