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3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
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
    五十元。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