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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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視為重大勞資爭議事件處理:
(一)公營、公用及交通事業或具有危險性、特殊性行業之勞資爭議,有
      影響公眾生活或造成公共危險者。
(二)發生勞資爭議之事業單位,有擴及其關係企業者。
(三)其他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大而影響社會秩序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