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工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時,對於申請書應載事項、地方主 管機關要求之文件及佐證資料等,有欠缺或有未載明之事項,而其情 形可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其情形不可補正或經通 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事業單位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未有歇業事實,勞工就同一事業單位再 行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前,如經查明 未有新事證或進行認定之實益,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