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大量解僱勞工之定義 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於連續六個月內解僱勞工逾所僱 用勞工總數三分之一,或一次逾三十人;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未滿二 百人者,於連續六個月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總數三分之一,或一 次逾二十人。 前項規定之解僱勞工人數,包含外籍勞工在內,惟外籍勞工定期契約 到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