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範圍: (一)恢復、維持或強化職業災害勞工就業能力之器具。 (二)改善工作環境、設備及工作場所之機具。 前項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 依法應當改善之部分。 (二)非屬工作上專用之輔助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