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聯合型)計畫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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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助對象:
(一)申請單位:
      1.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2.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其捐助(組織)章程
        須具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
      3.領有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且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之事業機構。
      4.具前開各項申請資格之一者,並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具在職員工進修訓練實務經驗及聯訓計畫執行管控能力,且備
          具有執行聯訓計畫所需訓練場地設備及教具。
     (2)自九十五年度起,擬於最近二個年度內規劃辦理聯訓計畫,且
          能另外結合五家以上(含五家)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
          業機構共同參與聯訓計畫。
(二)聯訓單位:依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之單位。
(三)全體受訓員工: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依就業保險法投保之被保險人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