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不予許可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裁量基準 (民國 96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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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於初次招募、展延聘僱及重新招募申請時,須自
    行提報申請日前二年內合計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數之切結書 (如附
    表) ,並計算申請日前二年內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數除以申請月之
    二個月 (含申請月) 前二年內月平均本國員工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