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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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任務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一) 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二) 辦理年度執行結果彙整及評估、檢討事宜。 
 (三) 成立輔導團,輔導各縣市職業輔導評量工作之執行。 
 (四)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成果發表會。 
 (五)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人員專業訓練。 
 (六)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機構訪視、評鑑及督導事宜。
二、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
 (一) 研訂辦理方式。
 (二) 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甄選執行單位,進行委辦事宜。 
 (三) 督導執行單位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四) 撥付職評服務相關款項。
 (五) 建立個案職評資料檔案。
三、接受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委託之執行單位 (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一) 受理申請案件。
 (二) 評估開案。
 (三) 發展以就業服務為主的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
 (四) 依案主個別狀況,運用各種職業輔導評量方法評量案主就業潛能。
 (五) 充分掌握就業環境及就業市場之動態,開發潛在就業機會,建立以
      就業為導向之職評工作。
 (六) 有效運用職業資料、職業簡介等資源,建構職評之整合性軟硬體機
      制。
 (七) 有效結合社區化就業服務體系之相關資源,提升職評成效。
 (八) 有效運用職業輔導評量之結果,瞭解身心障礙者個別化之就業取向
      ,進而提供適合身心障礙者就業模式之建議。
 (九) 撰寫以就業服務為主的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十) 參與職業輔導評量個案研討會議、聯繫會報、案主職業重建計畫會
      議或就業服務相關諮詢會議等。
 (十一) 評量報告移覆轉介單位及各縣市政府。
 (十二) 接受中央或各縣市政府安排之職業輔導評量訪視、評鑑及督導事
        宜。
 (十三) 其他有關職業輔導評量之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