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習成品經分署核定留用者,按物料成本估價,並依估價金額及使用 年限,分列為分署財產或物品,其後續管理方式如下: (一)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參 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二)金額未達一萬元以上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者,參照「物品管理手冊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