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學員實習成品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8 月 03 日
3
三、實習成品經分署核定留用者,按物料成本估價,並依估價金額及使用
    年限,分列為分署財產或物品,其後續管理方式如下:
(一)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參
      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二)金額未達一萬元以上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者,參照「物品管理手冊
      」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