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分等標準 (民國 79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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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項計算方式,所稱「訓練容量」係以「人年」採計,即以常年訓練
    容額為準,例如×職業訓練中心開辦六個月一期之訓練班次,訓練人
    數二○○人全年訓練二期,共計四○○人,至其「訓練容量」,以常
    年訓練容額計算,應為二○○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