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辦理方式及辦理單位: 1.由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委任 (託) 下列 辦理單位辦理。 2.本局泰山、北區、中區、南區等四所職業訓練中心。 3.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 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 5.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北區、南區等二所職業訓練中心。 6.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7.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訓練中心。 8.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9.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 10.法務部、國防部所屬監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