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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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方案補助對象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提案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
    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審查核定,並進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或政府
    部門(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一)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非營利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及政黨。
      2.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
        工會。
(二)政府部門: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