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方案補助對象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提案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 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審查核定,並進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或政府 部門(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一)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非營利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及政黨。 2.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 工會。 (二)政府部門: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