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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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方政府依據「地方政府辦理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項經費補助要
    點」規定,接受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職業訓練,除配合中央辦理特
    定訓練專案外,應參照本作業規定辦理訓練計畫之評估、規劃、委訓
    、宣導、執行、輔導、統計及考核等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