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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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應繳文件如左:
(一)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表一)。
(二)升等意見書一份(非申請升等資格審查者不必送繳,格式如附表二
      )。
(三)履歷表二份(格式如附表三)。
(四)學、經歷等證件及現職聘書影本各一份,並請加蓋「核與正本無誤
      」章及核對人職章(與資格規定無關之學、經歷證件可不必繳)。
      民營廠場之經歷年資,應檢具各該廠場之主管機關登記證明文件。
(五)相片:最近三個月內一吋表身正面照片三張(二張粘貼履歷表、一
      張浮貼)。
(六)申請升等正訓練師資格者,加送創作發明報告六份及圖示、作品(
      得以照片、幻燈片或錄影帶取代,有需要時再通過補送)各一份或
      技術性著作六份或學術性著作四份。創作發明已獲專利者,請附繳
      專利證書影本一份。
    前項學、經歷證件及現職聘書原本請各職業訓練機構自行查驗,並於
    履歷表審查結果欄加蓋「核符」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