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工作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民國 94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21 日
第 3 條
前條所定人員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審查費
新臺幣一百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