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勞工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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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勞工清冊:
      1.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註明勞工到職日、檢附勞工投保
        勞工保險之資料。
      2.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清冊:依據新制第十三條規定動支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之數額資料。事業單位自行籌措經費支付者,包括勞
        工到職日、結清生效日、結清年資數、結清時之平均工資、給付
        金額等資料,以及勞工簽署之收訖證明書(收據)正本。
(二)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格式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