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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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專案核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工程以下列各款之一為限: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下
      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
      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金額達
      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三)符合前二款之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合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
      億元以上,且合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