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初期勞工訴訟輔助暫行要點 (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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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請領,以訴訟期間依法不能領取失業給付、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津貼者
    為限。
    申請前項費用,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繼續請領者,
    應按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