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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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於年度計畫結束,並達成計畫留用人
    員比例規定滿半年後,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項獎勵金:
(一)當年度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將留用人員名冊檢送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所屬分署備查,並於六十日內完成僱用留用人員程序。
(二)部分工時制留用者除外,僱用期間接續達六個月以上。
(三)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發給工資,且薪資不
      得低於計畫補助之工作津貼。
(四)為受僱用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為
      投保單位。
(五)為受僱用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
      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
      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