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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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單位,
    得依本要點為身心障礙受訓學員申請職務再設計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