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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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之資格:
一、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一) 個人計程車業: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執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 鐘錶、鎖匠及刻印業: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登記證
      明文件。
 (三) 公益彩券甲類販售業: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主管機關核發之公益
      彩券類甲類經銷證明文件。
 (四) 其他經本局核准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之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