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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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大專院校(以下簡稱補
    助單位),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
    象為本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得提出計畫向所轄各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