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辦理青少年職能綜合培訓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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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學員補助條件或標準如下:
 (一) 學員參加通識課程及技能訓練所需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二) 學員體驗見習期間所需訓練費用,每名學員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
      萬元正,未滿一個月者依比例計算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