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團體機構辦理業務宣導及推廣活動補(捐)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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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級學校、民間團體或法人機構為照顧其會員、社員、學員或合於宗
    旨所服務之對象、依其設立目的、任務,辦理有助本署施政措施相關
    之宣導及推廣活動,得向本署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