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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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下列情事者,依其當月僅參加職保者之已繳納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以下簡稱職保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三
    元:
(一)按時彙繳僅參加職保者之當月職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
      十五以上,並依規定向本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以網路申報者
      ,彙繳當月僅參加職保者之當月職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
      九十三以上。
(二)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檢送相關書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