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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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結報應注意事項:
(一)各類款項之支付如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規定辦理撥款;如未訂約者
      ,應依計畫執行進度核撥。
(二)經費之撥付以匯入帳戶為原則,並應詳實提供受款單位或個人存款
      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屬自辦需要當場立即支
      付款項者,應經簽奉核准並檢附借據辦理預借,並於各項活動結束
      15  日內,檢附原始憑證結報。
(三)結報案件除應檢附原始憑證外,並視案件性質檢附原簽(含原經費
      概算表)、成果報告表、經費報告表、契約或相關驗收證明等資料
      ,於奉核准後辦理。
(四)結報案件實際支出金額超出原計畫經費數額或變更支出項目者,應
      敘明原因簽奉核准後辦理。
(五)加班費應按月以司處為單位一次彙總,由出納利用人事處提供之檔
      案,透過薪資系統產製清冊,使用經費結報系統進行請款。
(六)出差事畢,應儘速使用經費結報系統申請國內出差旅費。
(七)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郵費應
      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八)各受委託或補助單位,於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申報手續。
(九)黏貼憑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1.黏貼憑證用途摘要應簡要敘明,並蓋經手、驗收及證明、主管等
        各級人員職章。
      2.收據、統一發票(含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規定掣發之普通收據等支出憑證應記明事項,須依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載明,收據並應由受領人簽名(或蓋章,以
        下同);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但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
        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支出憑證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除機
        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外,應由經手人簽名。
      3.支出憑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取得其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
        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因特殊情形
        不能取得前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
        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簽名。
      4.對法人及民間團體之分攤支付款項,應檢附法人及民間團體之支
        出憑證或支出機關分攤表加具支出憑證影本結報。
      5.委辦案件受委辦單位取得之支出憑證,單位名稱以填列受委辦單
        位為原則。
      6.分批(期)付款之支出憑證,應加具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
        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但另以其他方式管控者,得免加具
        。採購案訂有契約者,第一次支付款項時,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
        本。
      7.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出憑證,未能符合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
        註說明,並簽名。
      8.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國外憑證
        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或衡酌有相關佐證資料可證明支出憑證所列
        金額之正確性者,不在此限。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
        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
        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