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承辦單位責任規定事項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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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遴聘與責
    任規定事項」聘請監評人員,辦理甲級術科測驗時,優先聘請各該職
    類命題委員,擔任監評工作,以示慎重,並應對監評人員執行職務予
    以詳實考核,凡不適任者,嗣後應不予續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