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務工作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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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屬密件資料應於明顯處標示「密」字,其送存、受領、廢棄等,應備
    秘密資料處理簿,將收發文日期、廢棄日期,資料名稱、份數、受文
    單位及發文單位等項記錄清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