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補 助金: 一、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 二、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四十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一個 月以上。 三、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聘僱期間依實際聘僱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聘僱時間逾二十 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