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實施方式
一、辦理原則:
(一) 訓練經費及培訓人數配置:
由局屬職訓中心研提服務轄區訓練人數量及經費需求報送本局,於
本局核備後辦理之。
(二) 承訓單位:
凡位於訓練轄區內且與人才培訓業務有關之單位均可研提計畫申請
,如:
1.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
2.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3.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
關者。
4.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5.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並經地方
主管教育機關核准設立之短期補習班。
(三) 培訓對象:
本案主要培訓對象為失業週期數達 26 週以上之失業者 (未滿 1
週者以 1 週計) ,該等對象開訓及結訓人數須佔每班次培訓人數
35%以上,其餘招訓對象可放寬至失業週期數未達 2 6週之失業者
參加。
(四) 辦理時程:
訓練班次應配合各地區民眾之參訓需求,儘可能於年度內平均安排
,俾於各個時段持續提供地區民眾即時參訓機會,並務必於每年 1
2 月 10 日前辦理完成。
(六) 評選作業參考原則:
1.基本原則:
(1) 應依服務轄區訓練資源供給狀況及區域產業與民眾職業訓練需
求,規劃辦理職業訓練之委外或補助作業,並將辦理訓練計畫
書之格式及評選作業程序與評選項目 (審查標準) 公告之。
(2) 各中心評選訓練計畫時,應依不同領域之訓練類群【類群分類
可參考附件一】,分別邀請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組成
各類群評選委員會,分門別類辦理審查,使評選作業達專業客
觀、公平、公正與擇優汰劣之目的。
(3) 各中心於組成評選委員會時,應讓每位評選委員瞭解本案之精
神,以有效評選有品質的訓練計畫,並應一併成立工作小組,
協助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就受評訓練單位及訓練計畫書擬
具初審意見,併訓練計畫建議書送評選委員會供評選委員會參
考,並明訂該初審意見應載明之事項,以建立更為公平合理之
評選制度。
2.評選委員組成方式與任務:
(1) 各類群分別組成評選委員會,各委員會置 5 至 7 人,並置
召集人 1 人,綜理評選事宜,。
(2) 各中心遴聘各類群評選委員時,應依各類群第二層分類 (子分
類) 分別邀請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以使各類群評選
委員會具公平性及專業性之特質。
(3) 各中心於公告作業前應先邀集各類群召集人進行公告文件審查
。
(4) 各中心於公告截止日後,應儘速召開各類群評選委員會進行計
畫審查。
3.評選作業說明:
(1) 各類群進行評選前,應先由召集人就評選標準、方式及程序等
項進行說明。
(2) 各類群計畫評選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惟申請承訓單位亦應視
評選委員需要列席接受諮詢及答覆。
(3) 評選作業 (複審) 應分為二階段:
第一階段: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及權重,綜合考量後,評
定各計畫總分;平均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列入合格名單進
行第二階段排序。
第二階段:各評選委員自第一階段合格名單中排定核補序位
,總計各委員對各計畫之序位,總序位和最低並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者,為優勝序位第一名 (即最優勝廠商) ,次低
者為優勝序位第二名,餘依此類推。若遇總序位和有二家以
上相同者,且均得為補助對象時,由評選委員以評選項目中
「課程規劃」乙項進行綜合討論決定之。
4.核補作業說明:
各類群訓練計畫完成評選及排序後,由各中心自各類群「序位最
低」開始進行第一輪核補。如取至某一輪時,補助經費不足支應
同一序位,則以增額方式至各類群該序位核補完成,增額部分如
經費不足時函報本局支應辦理。【參見下表】
5.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 為使評選委員能了解承訓單位之訓練場地、機具設備安全無虞
,各中心應於公告文件中要求承訓單位檢附建築物與消防安檢
合格之文件及有關訓練場地與機具設備之清晰照片 (如有動態
影片檔案或數位照片較佳) 等相關資料。
(2) 各類群評選委員名單及申請補助計畫,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於評選出優勝計畫後,方可解密。
(七) 績效考核:
1.局屬職訓中心應督導承訓單位於結訓後三個月內檢送「訓練成果
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職前訓練經費執行情形及成效、輔導
學員參加技能檢定與就業統計表及年度辦訓效益檢討等項。
2.各承訓單位於結訓後三個月,應依作業規定檢送各班次學員就業
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
二、培訓班次辦理原則:
(一) 訓練時數:
各班次訓練總時數以不超過四個月 (合計 600 小時) 為原則,並
應符合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全日制職業訓練」之規定。
惟如因職類或弱勢對象 (中長期失業者) 之特殊性須規劃辦理 600
小時以上之時數 (最長不得超過 900 小時) ,應由承訓單位於計
畫書中,詳予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交由局屬職訓
中心所組成評選委員會審議決定。
(二) 訓練場地:
各班次教室之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及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
等設施須符合安檢規定。
(三) 課程配置:
1.訓練課程得分為學科課程、術科課程及應用實習等三類,並依其
實際需要配置訓練時數。
2.承訓單位辦理中長期失業者職業訓練,其課程內容除培養失業者
再就業之職業能力並輔以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職業倫理、及求
職技巧等就業所需相關知識外,應再加強安排失業者的工作自信
心重建、生活壓力紓緩、生涯輔導、及再就業動機激勵等相關輔
導課程,以提昇學員重返就業市場之意願及職場適應等相關能力
。
3.針對為自創屬性或自營屬性之訓練班級,其課程內容另應加強安
排有關顧客服務、員工管理、行銷技巧等相關經營管理課程,以
提昇學員自創事業或自營事業之永續經營能力。
三、各班次學員參訓費之收繳原則:
(一) 參訓學員應負擔部份訓練費用,以該班次總訓練費用除以該班次計
畫人數所得之平均每人訓練費用之 20 %計算 (訓練計畫經執行後
若實際參訓人數或課程時數有異動時,仍以原核定額度收繳學員自
付費用) 。已報名繳費學員如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費
,未於開訓前申辦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概
不予退還;各班次於開訓前申請退費後所留名額,承訓單位應適時
通知備取者參訓。
(二) 參訓學員負擔訓練費用,承訓單位應於開訓前向受訓學員收取並開
立收據,於開訓後兩週內將繳費併同受訓學員名冊【附表一】 (由
TIMS 系統下載) 、及學員身份及自負費用統計表【附表二】送局
屬職訓中心審查;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學員,應於所送學員名冊備
註其身份別並連同申請免繳個人自行負擔費用之證明文件一併送審
。局屬職訓中心於審核無誤後,彙整後造冊繳回本局。
(三) 各承訓單位向受訓學員收取之費用,除依本作業規定所定標準比例
收繳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如經查屬實,除追繳
退還參訓學員外,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局屬職訓中心經費撥付與核銷原則:
(一) 於年度開始,依培訓目標人數、預算數及會計作業規定檢據向本局
請款備用,並依承訓單位授課進度分期撥付。
(二) 收到承訓單位核銷資料後,應另填具一份經費審查紀錄表【附表三
】,經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審查無誤後彙整所管轄區內辦理之班次,
按季送局辦理核銷。
(三) 承訓單位所送核銷原始憑證、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等
相關資料請於年度終了前同各中心公務預算憑證轉本局會計室彙轉
審計機關。
五、其他行政作業原則 (注意事項) :
(一) 局屬職訓中心於擬定招標公告時,應特別強調實施目的及參訓目標
特殊性,以提供承訓單位在規劃不同職能的課程內涵時,能適度考
量訓練時數的妥當性,必要時,局屬職訓中心亦可安排說明會。
(二) 應讓每位評選委員瞭解本案之精神,有效評選有品質的訓練計畫
(三) 承訓單位錄訓學員前,應先請學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確認學員
身分為失業者。如學員係以中長期失業者 (失業週期數達 26 週以
上) 之資格優先錄訓者,惟經勞保資料查核後,資格不符者,其處
理方式如下:
1.如承訓單位尚有培訓 25 週以下失業者之名額時,修正渠等參訓
身分類別,調整該班次特定培訓對象比例。
2.如承訓單位已無培訓 25 週以下失業者之名額時,渠等應予退訓
,並退還已繳交之訓練費用。
(四) 基於招訓目標對象區分為失業週期數在 25 週以下之一般失業者、
及 26 週以上之中長期失業者,於辦理就業輔導之工作內容與成功
就業之難易程度因而有所不同,故編列個人就業輔導費標準如下,
並請各中心依「實施基準」中規範之「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辦理
:
┌──────┬────────────────────┐
│招訓目標對象│失業週期數在 失業週期數在 失業週期數在│
│ │25 週 (含) 26週~51週 52週 (含) 以│
│ │以下 上 │
├──────┼────────────────────┤
│就業輔導費標│3,000 元/人 4,500 元/人 6,000 元/人│
│準 │ │
├──────┼────────────────────┤
│說 明│失業週期數在 26 週以上之中長期失業者,其│
│ │開訓及結訓人數須佔每班次培訓人數 35 %以│
│ │上 │
└──────┴────────────────────┘
(五) 因本案經費來源由本局年度公務預算支應辦理,與「實施基準」第
九條中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
規定,不適用於本案,局屬職訓中心應要求承訓單位於招生簡章時
註明「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應負擔部份訓練費用」。
(六) 局屬職訓中心與承訓單位簽約時,應於契約中加註說明「本案之價
款,如因立法院刪減預算致無法如數支付時,除依約按實核給以執
行事項之費用外,由雙方另行協議修正契約辦理之,承訓單位不得
請求任何補償。」,以保護雙方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