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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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購置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符合發證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且申
    請之職類級別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依法令規定需僱用技術士。
(二)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
(三)新開發或技術更新。
(四)辦理技能檢定地區無術科測試合格場地或僅有一術科測試合格場地
      ,且其機具設備老舊需汰換。
(五)其他特殊情形,經技檢中心函報發展署專案核定。
    前項第四款所定地區,分為北部、中部、南部、東部、離島及偏遠地
    區。
    技檢中心於每年依預算編列情形,針對第一項所定職類級別,依相關
    規定公告補助之職類名稱、級別、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
    評鑑自評表、測試場地之所在地、需求數、補助金額及申請期限等事
    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