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辦理單元式訓練注意事項 (民國 87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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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辦厘單元式訓練之對象及原則方面: (八十二、六、九 (82) 職
    公字第○三八○六二號核定) (以職訓局委訓之機構為對象)
 (一) 請各機構依據招生之對象;尤其以較重之身心障礙者及智障者達到
      就業目標為考準,倘有必要實施者,請於訓練計畫中加以註明,並
      請依照本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辦理單元式訓練注意事項」規定
      施訓及評量,評量結果作為是否延續 (或延長) 訓練之參據。
 (二) 至評量結果未達輔導就業目標者,得報請職訓局核准,延長訓練期
      限,並以不超過兩個訓練單元為原則 (評量同附表) 。亦即:
      1.一年期訓練之延長,得先延長六個月,且必須輔導就業。
      2.半年期訓練之延長,得先延長四個月,且必須輔導就業。
 (三) 經前項延長訓練,再經評量,仍無法輔導就業,應專案報請職訓局
      核准得再同意延長訓練期限,一年期最長六個月,半年期最長兩個
      月,並請於結訓後即行輔導就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