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運用「訓用合一」模式推動部分工時就業職前訓練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5 日
3
三、事業單位之用人需求,在訓練前應舉行說明會,說明工作性質、工作
    內容、工作時間、待遇等,以提高受訓後之就業率,並減少流動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