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國外投資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3
三、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依年度基金運用及委託經營
    計畫所定比例及運用範圍內,以公開徵求方式就合於第四點規定之合
    格業者所送之經營計畫建議書評審辦理之。
    前項經營計畫建議書應載明事項,由監理會設立評審小組訂定之。評
    審小組由監理會遴聘九人至十一人組成,其成員應包括政府機關、勞
    、資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且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審小組並負責評審受託機構。
    受託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及考核管理,得委由投資專業顧問公司協
    助辦理。
    委託經營之相關法律業務得聘請專業律師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