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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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署應於本部通知或自行評估轄區內受災程度後,隨即啟動天然災害
    臨時工作津貼就業服務作業(以下簡稱就業服務作業),並成立臨時
    任務編組;分署自行評估啟動就業服務作業者,應陳報本部備查。
    分署辦理就業服務作業工作如下:
(一)就業服務作業啟動後四十八小時內,應洽其轄區各鄉(鎮、市、區
      )公所確定有必須緊急搶救、搶修之災害狀況,並有重建家園人力
      需求及就業協助之必要時,輔導用人單位提出臨時工作津貼用人申
      請。
(二)協請各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受災戶名冊,並主動拜訪受災戶
      ,調查失業狀況,提供就業服務訊息。
(三)於災區就業服務據點設置窗口,受理災區失業者求職登記,並辦理
      就業推介。
    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區內受災情形,得於第一項就業服務作業
    啟動後,依前項規定辦理就業服務作業,並由分署辦理補助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