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前檢查項目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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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已獲籌設許可之(分支)機構(以下稱申請人
    )於依檢查表規定及業務需要籌設完成後,應先填寫檢查表之機構自
    評欄位,並於填寫完成後六十日內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以下稱檢查機關)檢查。檢查機關應於接獲通知後十四日內派員檢查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