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之投保單位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於移送
行政執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四十期為限,每
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五千元,其分期方式為:
(一)欠費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二)欠費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三)欠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四)欠費二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應一併辦理分期。但分期順序
保險費先於滯納金。
辦妥分期攤繳切結並兌現或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如任何一期未按期繳
納,視同全部到期,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