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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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機關得評估轄內全國性或地方性中介團體,斟酌其能力並經向勞
    資爭議申請當事人充分說明與調解差異處,且徵得其同意後,將勞資
    爭議案件轉介至該團體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