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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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所定之雇主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時薪補貼:
(一)本要點生效前已僱用之勞工於本要點生效後仍持續在職。
(二)以符合規定之按時計酬方式僱用前款在職勞工。
(三)僱用之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滿三十二小時。
(四)已為僱用之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前項時薪補貼,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補貼
    雇主新臺幣十元。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第一項所定多家雇主者,各雇主均得依本
    要點申請補貼,並以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但補貼之
    時數每一受僱勞工每週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雇主應於本要點生效日之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一百二十日內,向勞工實
    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時薪補貼,並經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依本要點規定,核定申請案之補貼經費後撥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